鑒定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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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離婚訴訟)申請親子鑒定作為法院證據的條件
(離婚訴訟)申請親子鑒定作為法院證據的條件
問:律師您好,我和妻子婚后育有一子,現在卻發現妻子結婚多年來一直瞞著我有婚外情,甚至我都懷疑兒子不是我親生的。我可否要求進行親子鑒定?
答:你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申請。如果只是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,則法院不予受理,該申請必須附隨于離婚訴訟提出。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。法院同意后,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的鑒定機構、鑒定人員進行鑒定。協商不成,由人民法院指定。
如果子女在10周歲以上,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,對于子女堅決不同意鑒定的,則不得強迫鑒定。
子女不到10周歲的,則需要聽取你配偶的意見。如果你有足夠證據證明孩子確實不是你的骨肉(比如受孕期間你在外地出差的證明、血型證明等),而你妻子又沒有相反證據且拒絕鑒定的,則法院會推定親子關系不成立。
一旦鑒定結果表明不存在親子關系或法院推定不存在親子關系,則你妻子屬于過錯方,你可以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要求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損害賠償。
相關法條:《婚姻法司法解釋(三)》
第二條: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,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。